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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保

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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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慢性肝炎

急性肝炎病程超过半年,或原有乙型、丙型、丁型肝炎或HBsAg携带史,本次又因同一病原再次出现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能异常者可以诊断为慢性肝炎。发病日期不明或虽无肝炎病史,但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或根据症状、体征、化验及B超检查综合分析,亦可作出相应诊断。为反映肝功能损害程度、慢性肝炎临床上可分为:

(1)轻度:临床症状、体征轻微或缺如,肝功能指标仅1或2项轻度异常。

(2)中度: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居于轻度和重度之间。

(3)重度:有明显或持续的肝炎症状,如明显乏力、纳差、腹胀、便溏等,伴有肝病面容、黄疽、肝掌、蜘蛛痣、脾大并排除其他原因,且无门脉高压症者。实验室检查血清ALT和域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反复或持续升高,白蛋白降低或A/G比值异常、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除前述条件外,凡白蛋白≤32g/L、胆红素大于5倍正常值上限,凝血酶原活动度为60%—40%,胆碱酯酶<2500U/L,四项检测中有一项达上述程度者即可诊断为重度慢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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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炎的实验检查异常程度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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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肝硬化(失代偿期)

失代偿性肝硬化指中晚期肝硬化,一般属Chilb—PughB、C级。有明显肝功能异常及失代偿征象,如血清白蛋白<35g/L,A/G<1.0,明显黄疽,胆红素>35/anol~,ALT和Asr升高,凝血酶原活动度<60%。可出现腹水、肝性脑病及门脉高压症引起的食管、胃底静脉明显曲张或破裂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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