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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保

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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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5]145号

扬财社[2015] 5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医疗负担,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

二、自新的医保结算年度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个人缴费金额由3元/月调整为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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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政策调整和待遇落实工作。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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