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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保

关于进一步完善扬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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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5]17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市区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扬州市区转外就医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市区转扬州市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转外医疗机构”)范围,将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及苏州市域范围的医保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我市转外医疗机构范围,转外就医报销比例按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在转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其在原转外医疗机构产生的后续门诊放化疗相关医疗费用,由转外医疗机构出具门诊放化疗证明后,参照转外就医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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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肝(肾)异体移植参保人员在转外医疗机构行移植手术后,其后续在原转外医疗机构门诊复查相关医疗费用,参照转外就医住院政策予以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执行。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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