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指南
扬州市医保
阿尔茨海默症准入标准
浏览次数:
本市具有开展精神病、神经病专科资格的二级及以上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精神科、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确诊,并符合CCMD-3关于阿尔茨海默病的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全面性智能损害;
3、无突然卒中样发作,疾病早期无局灶神经系统损害的体征;
4、无临床或特殊检查提示智能损害是由躯体活脑疾病所致;
5、下列条件支持诊断,但不是必须条件:
(1)失语、失认、失用。
(2)淡漠、缺乏主动性、易激惹、社会行为失控。
(3)晚期克出现帕金森症状或癫痫发作。
(4)躯体、神经系统或实验检查证明有脑萎缩。
(5)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分享到:
上一篇: 肺结核病准入标准
下一篇: 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政策
相关科室|
相关医生|
相关文章|
相关视频|
相关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