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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登记缴费期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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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5]7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局开发区办事处、生态科技新城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制度,保障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登记缴费期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医保结算年度登记缴费期结束后,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社区居民及在校学生,具体包括:
(一)户籍新增人员(“新生儿”按原政策执行)、户籍新迁入人员、新入学学生、因确有困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增人员”);
(二)城镇居民医保断保后重新续保人员(含在校学生)(以下简称“断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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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及待遇享受
(一)新增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二)断保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断保人员办理补缴续保手续的有效时间为当期医保结算年度起始时间起半年内。
三、其他
(一)非登记缴费期申请参(续)保的人员参照首次参保流程进行登记。
(二)已缴费的新增特困人员自下一个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医保免缴费政策,个人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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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完整的住院登记、门特就诊等医疗行为(以入院时间为准)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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