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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儿童、大学生

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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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及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市区户籍(不含所属乡镇)的城市居民。

二、参保对象

1、“老年居民”指无用人单位,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

2、“特困居民”指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至2级)的居民。

3、“未成年居民”指市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各类职技校的在校学生及非在校的18周岁以下的居民。

4、“一般居民” 指无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三、筹资标准

1、“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按32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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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困居民”每人每年按32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290元。

3、“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按90元标准筹集。其中由家庭缴纳60元(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父母一方单位报销30元),政府补助30元。属于“特困居民”家庭的“未成年居民”由政府全额补助90元。

4、“一般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20元。

四、登记申报

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首次参保于4月1日至5月31日持户口簿、身份证(非在校“未成年居民”除外)和特困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扬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审核同意后,将信息录入数据库,打印“缴费通知书”。

2、参保居民持“缴费通知书”于6月10日前到指定银行(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6月30日前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取 “历、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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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月1日始至次年6月30日止享受本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一周岁以内)持户口簿到社区随时办理参保手续,从缴费到账后至结算年度结束享受相关待遇。

5、次年,参保居民登记信息没有变化的,持缴费通知书,于6月1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费。如登记信息有变更的,持变更信息资料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不参保,不享受居民医保的相关待遇。

6、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于9月份集中组织登记申报和收费。

五、就医结算

(一)普通门诊1、参保居民持“历、证、卡”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门诊个人医疗补助(未成年居民不设立个人医疗补助)支付25%。门诊个人医疗补助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住院

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住院的首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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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持“历、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未成年居民持“历、证”输入卡号)。出院时刷卡结算,居民将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与医院结清。

2、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统筹年度中,属于“三个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5万元)内的费用,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为:

医院级别起付标准起付标准-50000元
一级医院15070%
二级医院30060%
三级医院60055%
转市外医院80055%

凡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医疗机构对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再优惠5%。未成年参保居民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三)特殊病种门诊

1、凡患恶性肿瘤、肾移植、血透的参保居民均可申请门诊特殊病种,请于每月1-15持《扬州市城市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原始病史资料、近期诊断证明书,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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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批准的门诊特殊病种参保居民门诊就医须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其用药应与相关病种相对应,不符合规定部分,费用自理。

3、符合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的规定补助。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最高限额放宽到70000元,50000元至700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居民个人承担30%。

4、门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为每个月1-10日持“历、证、卡”、处方清单、原始票据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报销。

(四)市外转诊

1、经本市三级定点医院多次检查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需转市外诊治者,可以申请转诊。

2、凡转诊市外医院的,须经市区三级定点医院经治主治医师填写“扬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医院审核,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转往市外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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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患者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病人垫付,出院或终结治疗后,于每月1-10日持“证、卡、历”、市外转诊申请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其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始票据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长居外地

1、长期居住外地参保居民须填写“扬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专门机构审核,到选定的当地定点医院就医。

2、长期居住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先由病人垫付,出院或终结治疗后,于每月1-10日持“证、卡、历”、长居外地申请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其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始票据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六、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省、市有关规定不能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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