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扬州市区困难单位、下岗人员、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医疗救助的意见 扬州市区困难单位、下岗人员、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医疗救助的意见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扬劳社[2002]11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困难单位、下岗人员、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扬政发(2000)205号《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医改最终必须实行全覆盖,但鉴于一些单位的暂时困难,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市区困难单位、下岗人员、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医疗救助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过渡性解决办法。
一、困难单位是指政府认定的停产或基本停产,以及进人破产程序人员尚未安置的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是指经政府批准的下岗进再就业中心(以下简称“下岗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低保人员是指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困难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应由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或参加大病统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以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按4.9%缴纳(即单位缴费比例的7%X70%),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市区现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不建个人帐户,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家庭病床有关待遇。参加大病统筹,以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每月按规定2%比例缴纳。所享受大病统筹范围、大病费用支付标准均按扬政发(1998)237号《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无论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形式,都应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下岗人员参加大病统筹,由市再就业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四、低保人员可参加大病统筹,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的待遇。
六、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按扬府办发(2001)56号《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七、参加大病统筹的人员,按市政府1998年237号文件享受有关待遇。
八、本意见由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扬劳社[2002]11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困难单位、下岗人员、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扬政发(2000)205号《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医改最终必须实行全覆盖,但鉴于一些单位的暂时困难,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市区困难单位、下岗人员、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医疗救助的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过渡性解决办法。
一、困难单位是指政府认定的停产或基本停产,以及进人破产程序人员尚未安置的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是指经政府批准的下岗进再就业中心(以下简称“下岗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低保人员是指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困难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应由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或参加大病统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以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按4.9%缴纳(即单位缴费比例的7%X70%),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市区现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不建个人帐户,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家庭病床有关待遇。参加大病统筹,以养老保险的基数作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每月按规定2%比例缴纳。所享受大病统筹范围、大病费用支付标准均按扬政发(1998)237号《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无论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形式,都应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下岗人员参加大病统筹,由市再就业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四、低保人员可参加大病统筹,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的待遇。
六、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按扬府办发(2001)56号《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七、参加大病统筹的人员,按市政府1998年237号文件享受有关待遇。
八、本意见由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