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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新农合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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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将合作医疗工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和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应将新农合基金筹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乡村医生管理以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内容,推进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六条 由区合管委制定新农合考核奖惩办法,对各镇新农合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拖拉推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以及挂床等手段产生的费用,除给予通报,责令其整改外,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违规金额超过三万元或三次整改未能及时到位的,视情暂停其“即看即报”工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或者为他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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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新农合基金费用提供方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费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办机构应当与其解除新农合定点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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