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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新农合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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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安全,成立江都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组织1—2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次均住院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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