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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保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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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医改办[2000]3号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一)


市各有关单位:

现对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关子申报缴费工资总额构成

所有参保单位,不论其所有制性质类型,申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总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列入统计口径的应发工资(不含下乡包干补贴,在职60元/月,退休30元/月)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中含房贴,但不含住房公积金。

二、关子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计算基数

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以核准的列入统筹养老金的应发数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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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按4.5%划拨个人帐户。

国家机关、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标准计算划拨个人帐户。

三、关子退养人员医疗保险

退养人员原则上不列入医疗保险范围,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按原渠道解决,已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委托社保机构代收代管的需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费。

四、关子视同缴费年限

指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不食特殊工种折算的年限。

五、关于不满20年和25年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补缴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女不满20年,男不满25年,单位须一次性缴足其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补缴。补缴标准,到达退休年龄,按本人上月缴费工资基数的7%缴纳,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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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人员按本人上月养老金的7%缴纳。

六、关子门诊特殊病种补助限额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累加

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Ⅲ期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患者,每统筹年度补助以2500元为限,患上述病种中二个及其以上疾病的,每统筹年度补助不得超过2500元。若特殊病种患者又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分别按门诊、住院核算支付;起付标准也分别自付。

七、关于转院医疗费用计算办法

转院不论是市内,还是转外就诊,费用可连续累加,不从最低档分档计算。

八、关于个人帐户计息问题

个人帐户金额每年7月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按月积数法计算所得利息并划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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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扬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室

扬医改办[200旧]4号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二)


市各有关单位:

现对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关于拖欠医疗保险费是否需补缴

凡列入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自应申报之月起开始按时足额缴费。本结算年内‘和往年拖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必须补缴。在职职工转移、合同终止,应缴清全部欠费;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也必须缴清全部欠费,退休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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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划帐办法

补缴的医疗保险欠费,按照欠缴的先后次序,满足一个月补建一个月个人帐户,满足二个月补建二个月个人帐户,依次类推,不足月不划帐,不满足的资金作暂收款处理。补建个人帐户的基数,按所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计算。

三、关于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缴后的报销办法

参保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后,欠缴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按医保政策规定,由参保单位持欠费期间本单位住院人员、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就医的费用清单、发票、病历等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欠缴3个月以上的,仍由参保单位持上述材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核报,但核报总额不超过该单位补缴的统筹基金部分资金总额。

四、关于预缴医疗保险费

各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应按月足额缴纳,特殊情况经批准预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之作暂收款,单位仍按月申报医疗保险费,社保中心依据单位申.报按月划人个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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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剩余部分继续作暂收款。

五、关子单位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的个人帐户增加专用资金

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实行医疗补助,若将其中部分资金划入个人帐户,由单位凭委托书、名单、划人个人金额等,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可以接受委托办理。

二00一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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