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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招聘

招聘政策与流程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招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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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本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严把人员入口关,促进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关于规范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苏卫人[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在编及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原则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按院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公开,在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择优录用。

(二)  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原则。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空缺岗位要求,按年度计划招聘。不断优化专业、学历、资历结构,优先考虑知名院校及本硕或本硕博连读毕业生。

(三)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以满足学科建设和医院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优先满足省、市级重点专科、新兴学科建设需要,不断充实基础学科、薄弱学科。

第四条  对于本院培养的研究生,在公开招聘中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  本院工作人员考取本院导师的研究生,可优先招聘;

(二)  非本院人员考取本院导师的研究生,特别优秀人员可参加统一招聘,公平竞争;

(三)  本院工作人员考取外院导师的研究生,一律参加统一招聘,公平竞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  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三)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  研究生一般要求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本科(三本除外)。已工作过的,必须具有三级医院工作经历,紧缺专业为二甲及以上医院工作经历;

(五)  研究生应参加全国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能运用英语进行临床、教学及科研实践;本科生应参加全国英语四或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六)  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

(七)  身体健康,能满足应聘岗位需要。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优先考虑:

(一)  省、内外知名院校毕业生。

(二)  本科一类院校优秀毕业生。

(三)  七年制硕士、本硕或本硕博连读毕业生。

(四)  有三级综合医院工作经历的博士毕业生。

(五)  学科建设或实际工作急需的毕业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考虑:

(一)  省外一般院校本、专科毕业生。

(二)  研究生无英语六级或本科生无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

(三)  研究生有二级以下医院工作经历或专科及以下初始学历。

(四)  各类成教院校本、专科毕业生。

(五)  各类民办院校或不能满足本院专业需求的中医院校毕业生。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和本院《应聘人员综合评价量化积分暂行办法》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适当简化笔试、面试等相关手续和程序:

(一)  符合本院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  学科建设急需的紧缺专业毕业生;

(三)   满足年度招聘计划的知名院校特别优秀毕业生

第九条  制订招聘计划。用人科室根据江苏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工作量及床位使用率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人员需求申请。人力资源部汇总各科需求申请,经院办公会讨论,于10月底形成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发布招聘信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及各类人才市场招聘信息专辑等各种形式,广泛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征集应聘信息。通过官方人才市场、校园招聘会、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等多种途径,广泛征集应聘人员信息。尤其要重视知名院校的校园招聘会,提高针对性。个人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选择面试对象。人力资源部综合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和用人科室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确定来院面试人员。

(一) 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对应聘材料进行整理、初筛,剔除基本条件明显不符人员,材料按专业归类。

(二) 用人科室按1:3~5比例挑选合适人选,并按优先程度排好序。

(三) 经分管院长审阅同意后,人力资源部按1:2~3比例通知来院面试人员。

第十三条  组织集中面试。人力资源部联合相关管理处室共同完成。集中面试包括笔试、综合面试、专业面试,形成笔试分、面试分。

(一)  笔试。侧重考察应聘人员文字书写水平和书面表达能力,包括专业理论和英语。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管理处室共同组织。

(二)  综合面试。侧重考察应聘人员总体素质。由院综合面试小组统一进行,成员由全体院领导、医务处、护理部、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及相关用人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  专业面试。侧重考察应聘人员专业基础和专业能力。临床、医技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和资深专家,护理人员由科护士长和护士长,与应聘人员进行一对一面试。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组织统一技能操作考试。

(四) 英语面试。侧重考察应聘人员英语交流能力。由有留学经历、英语口语水平较高的专家组织实施。

(五) 心理测试。侧重考察应聘人员性格及心理健康状况,由临床心理科具体负责实施。

英语面试和心理测试结果作为录用的参考依据,不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组织试工考察。人力资源部及相关科室共同组织,形成实践考核分。

(一)        人力资源部根据基本分、笔试分、集中面试分汇总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来院试工人员。

(二)        试工时间一般为二个星期。期间,博士研究生应做一次专业讲座,主持一次手术或疑难病例讨论,主持一次教学查房,书写一份大病历;硕士研究生应书写三份大病历,参加一次手术或疑难病例讨论;本、专科应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实践操作。

(三)        试工人员所写病历由院质量考核小组专家评审打分。博士研究生主持的学术讲座可由相关管理处室参与。

(四)         试工结束,科负责人在综合全科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应聘人员临床工作综合鉴定表》,明确科室意见;试工人员填写《应聘人员临床工作自我鉴定表》,在规定时间内,与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  确定拟聘人员。院领导根据应聘人员综合积分、年度招聘计划及全院工作需要,确定录用人员。

(一) 人力资源部按本院《应聘人员综合评价量化积分暂行办法》将应聘人员基本分、笔试分、面试分及实践考核分进行汇总,结合用人科室等各方意见,提出录用初步意见。

(二) 院领导根据应聘人员综合积分、年度招聘计划及全院工作需要,确定人员录用方案。

(三) 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收社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四) 经公示未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发出录用通知,审核相关证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和双方约成,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健康体检及聘用。在正式报到前,院预防保健处对录用人员组织健康检查,人力资源部对录用人员提供的各种材料与个人档案进行核对。符合聘用条件(按期毕业、体检合格、材料真实)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和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进院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集中进行23次,于当年7月底前结束。日常工作及相关组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贯彻回避规定。应聘人员与本院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受聘从事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受聘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聘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招聘纪律。对伪造证件、证明,考试、考核作弊的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包括就业推荐表、成绩表、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及反映个人实绩的各种材料。对在报名、考试、考核、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所有应聘考核材料,均由人力资源部收集、整理后归入人员招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公开招聘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提及的《应聘人员综合评价量化积分暂行办法》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并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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