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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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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更好推进分级诊疗和“三医”联动,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8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群众反映的堵点、痛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包括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住院以及长三角异地门诊)相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不需转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应与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一致。

二、按规定转诊到设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即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应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超过20个百分点。

三、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不得降低支付比例。

四、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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