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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医保

仪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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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合(保)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提高筹资标准。2012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60元,市镇财政补助240元(其中镇财政补助80元)。2013年个人缴费调至80元。

2、提高住院年度补偿限额。一个年度内新农合住院补偿金额累加计算,年度补偿限额由每人9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

3、调整补偿起付标准。本市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由100元调至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由300元调至400元,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维持800元不变,特殊慢性病门诊由500元调至8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市内治疗取消起付线。

4、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一个年度内符合范围的住院费用累加计算。(1)本市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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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85%。(2)本市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65%。(3)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非限定病种45%,限定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下同)55%;10000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非限定病种50%,限定病种60%;30000元以上非限定病种55%,限定病种65%。(4)参合群众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予以补偿。(5)规范转外住院就诊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50%执行。(6)采取保底补偿的办法,参合群众在本市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外住院就诊的医疗费用,除起付线、范围外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其他费用保底补偿实际比例不低于30%。

5、调整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补偿比例。将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由11种扩大为16种,即:由原11种慢性病再增加慢性肾小球肾炎、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5种慢性病。起付线以上符合范围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50%,年度补偿限额3000元,起付线以下医药费用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6、调整普通门诊补偿比例及限额。参合群众在本市一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服务站)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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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就诊时,符合范围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30%、35%;每人每天限额分别30元、20元,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由90元提高到120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提高筹资标准。2012年我市在校(含各类职校、技校)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个人缴费6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费210元,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新农合市镇两级财政补助之和。2013年,在校(含各类职校、技校)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个人缴费调至80元。

2、提高本市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符合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支付比例调至85%。

3、调整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由8种扩大为16种,即:由原8种慢性病再增加中风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8种慢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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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普通门诊支付比例及限额。参保居民在本市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服务站)普通门诊就诊,符合范围的医药费用补助40%;每人每天限额分别为40元、30元、20元,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由100元提高到120元。

5、规范转外住院就诊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的50%执行;同时,采取保底支付的办法,参保群众在本市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外住院就诊的医疗费用,除起付线、范围外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其他费用保底支付实际比例不低于30%。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规范转外住院就诊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的80%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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