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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新农合

第三章 参加人及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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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不包含仙女镇)和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第五条 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参保人中断参保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参加或新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必须在参保六个月以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原参保对象超过当年度6月30日未及时缴纳个人筹资费用的,必须全额按筹资标准(含政府资助部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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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参加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第七条 各镇参保率应稳定在农业人口(以区农业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为准)总数的99%以上。

第八条 正常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参加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就医,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第九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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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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