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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务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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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州市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扬卫基妇〔2014〕12号)。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新生儿不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后在我院出生的新生儿可以至扬州市妇幼保健所补办。

具体办理要求详见《扬州市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如遇遗失新生儿出生记录,不能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父母双方提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我院病案室办理复印(详见“复印病历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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