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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离休干部统筹管理有关规定的控制 市直离休干部统筹管理有关规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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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费用管理与结算办法
    1、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专项资金到位(确认和落实)后由办公室为离休干部统筹金设个人台帐,其中4000元建立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的支出,其他作为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费用。年内4000元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医药费不再记帐,由离休干部到定点医院专设窗口交纳现金,并由记帐人员在专用病历中逐笔记录,规定范围内医药费按单位集中报销。
    2、 离休干部因病经批准转外地诊断治疗,医药费由单位或个人先垫支。所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全额医药除个人自付比例外,办公室、单位、个人按80%、15%、5%比例分担。
    3、 离休干部因急诊、批准转诊、异地安置、或门诊4000元个人帐户用完后现金垫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有所在单位凭〈〈专用病历〉〉、双联处方、费用清单、印有当地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有效票据(票据应有离休干部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盖章)等有关资料于每星期二(节假日例外)集中送办公室审批,按我市制度规定范围报销,并计入离休干部个人医疗台帐。无病历记载或手续不全及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4、 离休干部因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个人应向住院记帐处交纳500元预交金、家庭病床交纳300元,作为离休干部自费项目的备用金,中途不足部分应继续补交,出院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住院(含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20%先用个人帐户冲抵,80%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帐。个人帐户用完后,规定范围内住院医药费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帐。
    5、本年度个人帐户节余部分,按50%提取现金奖励离休干部本人,其余转入下年度个人帐户使用,但不记入下年度奖励基数。个人帐户仅限于离休干部本人使用,没有继承权。
    二、报销范围
    1、 离休干部药品报销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南〉〉(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01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中甲类全报乙类药品个人自付5%,进口及注*乙类药品自付10%,进口药品自付15%,进口及注*乙类药品需在适应症内使用。本市医院制剂全报。
    2、 离休干部就诊参照执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符合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报销。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自理。
    3、 离休干部需使用应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治疗项目如: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等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及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自付5%,办公室报销95%。
    因病需要安装、体内置换(置放)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按规定报销不超过国产最高价,与进口人工器官的差价部分自理。
没有国产价格的人工器官,参照下列器官移植比例报销。或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因病需做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器官移植、或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血液透析、胸腹膜透析、心脏搭桥、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等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医药费,除个人自付比例,按6:3:1的比例报销,即办公室报销60%,单位报销30%,个人自付10%。
    目前未列入部分报销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项目,未接到国家、省正式文件前、暂不报销。
    因病需安装体内置换(置放)人工器官、器官移植及对于一次性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提出建议,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同意,报办公室批准。办公室、单位个人三方按上述有关规定的分担比例,共同落实费用,在现金预付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急诊除外)。
    4、 本市住院床位费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2元标准报销,离休干部个人不承担。外地床位费超过60元标准部分离休干部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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